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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吧。首先在你家的户口簿配偶已经注销户口,而你的丧偶再婚无死亡证明户籍页已经注明【丧偶】。如果没有,可能需要吧...
已经死亡的话,首先你应该到,当地派出所吧,他的户口注销。到当地计生办登记结婚的时候。可以向他们说明情况。如果,户口本已经更换了。看不到注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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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部分丧偶当事人的配偶可能去世时间比较长,配偶死亡证明或已不在手中,需要重新找资料、跑部门开具死亡证明。 2、本着让“百姓少跑路”的宗旨,民政局将公安局、卫计委、民委等多个部门的死亡人口数据,与民政局的殡葬火化数据整合,并纳入婚姻登记数据库,形成婚姻登记相关数据库。数据库中的死亡记录可以作为丧偶当事人再次办理婚姻登记的依据。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1、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市;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5、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市办理过婚姻登记;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予受理的条件: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3、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其户籍注销或迁出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4、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不符且无法核实的。受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证件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4.当事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5.当事人死亡的,提供申请人与当事人为近亲属的证明6.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7.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证明8.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9.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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