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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外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要经历两次审计。第一次是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第...
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若是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东成立,若是股份公司,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的,才需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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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要成立清算小组,会计师事务所受企业清算小组的委托,进场调查、核实,对公司清算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清算报告。因此清算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而不是企业自己做一个清算报告。《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经理未按时提出重组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清算组若是自行组成的,可以自行选举产生,若是法院指定,则也有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高管中产生,也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产生,还可以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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