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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吸毒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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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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