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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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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取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的立法。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当然变动。 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转让方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话,股权不发生变动,转让行为未发生。 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权,有权根据《民法典》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因此,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必备条件,不以未发生股权变动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取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的立法。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当然变动。 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转让方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话,股权不发生变动,转让行为未发生。 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权,有权根据《民法典》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因此,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必备条件,不以未发生股权变动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取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的立法。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当然变动。 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转让方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话,股权不发生变动,转让行为未发生。 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权,有权根据《民法典》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因此,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必备条件,不以未发生股权变动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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