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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意不能行政复议,交通事故复核结果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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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的行政复核期限为六十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交通事故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存在去一起先中止的情形,自其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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