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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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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
试验检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计量认证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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