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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土地上的建筑和土地使用权将被视为出租人的所有权。 如果双方之前有过明确约定,则应按照该协议进行处理;如果未作任何约定且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拆除工作或者对其进行估值后交还给财产所有权人。 租用土地的长期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且条约期满后,需将所租赁的土地归还给出租人。鉴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因此,这些建筑物的所有权理应归属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那一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中,非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在他人财产上添加附属物,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同意方可执行。同时,对于财产返还原主时附属物如何处置的问题,双方应事先约定。如果无约定且无法协商解决,则附加物能拆解的应予以拆除,否则可对其进行估值并交还给财产所有权人。如果因此导致财产所有权人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便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了房产,在申请产权证明方面,承租人并不具备独立权。这主要源于土地法规惯例认为地面附属物属于出租人所有,且在搭建房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审批许可。 当然,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定义新增地面附属物在租赁关系结束时应获补偿,那这样的安排则显得更为公平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于租地建房拆迁的补偿问题,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地区可以补偿,按规定,只补给产权人,承租人只拿一定的搬迁补偿费。国家收取的叫做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地租,一般作为当地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县级以上才能够收取,归县或者市财政,国家、省没有份,村子、区也没有。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所以,开发商除了对原来的土地使用人进行拆迁补偿外,还要支付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遗嘱存在并且内容明确时,应依照遗嘱内容办理遗产的处置和继承。若未立遗嘱,则应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包括在继承序列中的所有成员,即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等。然后,通过平等的份额进行遗产分割。 如果在农村房产拆迁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应被视为已经去世但曾享有使用该土地作为住宅的老百姓。如果在该物业被拆迁之前成功进行了拆迁,则从法律上讲,此物业仍归原始房东所有,不得进行任何分割操作。 需要依照原房东的名义进行拆迁工作。在将新住房返还并重新登记物权时,应首先将新住房注册在原房东的名下,然后由原房东提交相关文件进行更名。
如果他们到规划局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这样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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