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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审查后,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自审查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对于死亡事故,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果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需要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如果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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