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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
1、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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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二、程序要件: 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申请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会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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