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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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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②。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侯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来认定。
1、交通事故车辆被扣,交警收费是违法行为。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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