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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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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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