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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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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责任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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