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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强制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
一般来说,对交强险进行垫付,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和医院的抢救清单缺一不可。但是交强险垫付还没有细化的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在实际处理中也各有弹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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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垫付的情况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人保交强险垫付的条件为: 1.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2.人保车险接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垫付的通知书; 3.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明细和费用清单; 4.该资金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垫付的费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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