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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立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承诺。如果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对这样的...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条是对延迟承诺的规定。 2、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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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的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承诺迟延的,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了的,原要约就失效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此时承诺虽然迟延了,依然可以视为有效的承诺。其它情形的迟延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被认定为一个新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要约中发生承诺延迟的解决有: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该意思表示视为新要约; 2、承诺因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而延迟的,该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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