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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可以是董事会人员。董事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
没有股东会秘书这个职务,股东会是一个会议,而不是机构,所以是没有秘书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业务。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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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给各个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千篇一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效地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在董事会的活动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间,让公司的投资者通过章程予以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董事长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通过章程授予董事长在某些情形下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新《公司法》第112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们认为,其立法本意是董事有义务参加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法律提供了一种弥补方法即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出席,否则即为缺席。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其经营管理决策往往影响面较大,有时不仅涉及金额巨大的商业行为,而且可能会对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必须作出限制,这有利于公司决策程序的正当,同时也可以对董事恪尽职守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尤其是董事长通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不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股东。 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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