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子女的,按照《省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工作开展的;(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6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