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骗取资助奖励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伪证、掩盖真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5人已浏览
585人已浏览
1,186人已浏览
1,4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