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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的,主观上不是完全自愿或自觉的。客观来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小的共同犯罪分子。因...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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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威胁从犯,必须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中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也就是说,威胁从犯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威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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