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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则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执行。只要合同上约定了违约的具体计算办法,不管非违约方...
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法律不作统一规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借贷合同中作出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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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款项付清时,则涉及到如对方一直不付款时,那就一直要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下去,这样岂不有失公平。二、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地减少。如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则双方应对给付之日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为约定不明。三、当事人对违约金支付终止时间未有约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只要其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官尽可以据此作出判决。在实践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判决时或起诉时,甚至有的愿放弃该诉讼请求。综上,律师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权机关未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该计算到何时,应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判决,而不能千篇一律。
关于违约金的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 (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而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在此情况下,容易参考的指标就是基准利率,把基准利率视作贷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方较为稳妥而又简便易行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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