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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指对特定义务人享有特定权利的人,以及需要向特定义务人或者不具备特定义务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的...
欠钱一方就是债务人,而被欠钱一方就是债权人。法律上来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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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保全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前者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权利不行使而致其无法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有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积极地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而致有害于债权,后者则为债务人积极地作为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它们的区别还表现在它们的适用的条件、范围、效力等方面)。 虽然它们的区别至为明显,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使得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从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债从仅对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到不仅对债的当事人而且对特定第三人发生效力,这是债的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一重大变化或债的效力在理论上的突破,是由债的一般效力派生而来,但它却使对债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请求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例如他人不当得利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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