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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可以依法举证证明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并且可以取得孩子的同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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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岁以下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男方同住。(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的,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女性有遗弃、虐待子女的行为,男性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女方同住。2、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容易与男方同住。(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女性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6)女性有不良习惯和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十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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