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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定性是怎么构成的

2022-07-02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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