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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治安拘留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吸毒也不是犯罪,不会留下案底,留下的是违法吸毒记录,同时吸毒行为会被纳入动态管理。如入住宾馆时会有人来查房、每月定期尿检等。吸毒人员取消动态管控社会戒毒三年以上,也就是从最后一次被抓放出来三年以上了,才可以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这样身份证信息就不会报警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会影响小很多。
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由于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也算是有记录了,就算是有吸毒史了。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可以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对吸毒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1)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2)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降低岗位水平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3)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解除。《公务员吸毒处理条例》第五条 对吸毒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1)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2)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3)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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