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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讲的情况,已经涉嫌犯罪,可以把准备相应的报案材料和证据,然后再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至于民事方面,如果对方去法院起诉,则要积极应诉,在现有证据和案情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努力争取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被诈骗,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建议积极收集证据,报警解决。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化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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