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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胎准生证无需再辩真伪。因为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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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贵州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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