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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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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上诉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下面的就是您需要的借款的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xx市。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历城民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质。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最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过错。xxxxxxxxxx,有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第1页载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认为崔某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属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赵某未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赵某也未给崔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崔某不是赵某的代理人,崔某只是上诉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该程序错误使一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 x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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