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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针对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地震、火山监测系统,支持监测预报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实行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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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意见的;(二)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三)散布地震、火山喷发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四)在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未执行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在地震、火山观测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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