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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改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依法进行的改变的结案程序和方法。下级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结构中,依法改判仅是针对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判决而言的。并且本文所称的二审改判也只是沿用通说概念,本不意味着其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判,而是续判,其改判的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错案,这主要因为二审改判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在二审中心主义中,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是以二审法院的认识和判断为最后的依据的。但是我们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如果没有上诉审,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于15日后就会成为生效判决。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生效后的变更就更难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通常上,民事诉讼过程是原告和被告都要参与的。针对法院立案后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并且经过再三传唤,被告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展开缺席审判,裁决结果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程序如下: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接案文书中已于体现。 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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