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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
水利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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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对水利单位以谋求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水利、水电及其他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和非企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行为的资产。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产。
水利单位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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