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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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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从事犯罪活动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会包庇组织犯罪,如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瞒、毁灭、伪造证据,防止他人作证、举报、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避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黑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放纵、容忍,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查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那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无疑是滥用职权,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滥用职权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2256104.jpg"style="width:600px;height:360px;"/>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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