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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卷、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该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上述条文充分表明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因为,与离婚更为实质的经济联系却没有得到体现,有失公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的一体化越来越深入,各国的交流越来越多,人口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居住在国内的一方起诉在国外的一方离婚,由于国外的一方已经常年不与国籍国各方面的事务产生联系了,而本国法院仍一味坚持绝对化的管辖,判决结果未必能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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