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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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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假释与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和减刑区别如下: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如下: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1、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而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4、对杨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次,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最后,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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