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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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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复工后用人单位可以考核效益。工伤职工因为工伤遭受事故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补偿。但停工留薪期满,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应当复工的,复工后应当按照所在岗位履行职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但工伤职工因为身体伤残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岗位;复工初期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宽容期。《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受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依照给工伤职工冶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养证明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一规定显得过于模糊,也使不少人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误解,简单的按12个月计算或者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这些都是错误的。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追求不同,因此对所需要的医疗休养期的认识也不同,往往劳动者嫌用人单位给的时间太短,伤还没就逼着回去上班,而用人单位则怕劳动者小病大养。为减少争议,规范停工留薪的时间,现在北京、山东、安徽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通常的做法是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对于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地方,实践中也可以参照相近地区的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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