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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赔偿的程序不足有哪些呢?

2022-08-13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程序不足,存在的问题有: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违法后能否寻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赔偿表现在: 1.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损害。行政规范文件在我国往往以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为表现形式。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然而,鉴于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因而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更大。 2.违法的内部惩戒行为引起的损害。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违法内部惩戒行为致使国家公务人员损害的自然人不能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我国公务员队伍日趋规范化、科学化的趋势下,必须对其合作法权益因违法的内部惩戒行为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行政赔偿的标准过低 精神损害被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行政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要远远大于物质损害,如果仅仅对物质赔偿而不对精神进行赔偿,就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赔偿标准条款仅仅局限于物质损害赔偿限制了赔偿标准。 (三)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理 从表面上看,行政赔偿的程序似乎已经相当完备,但就本质而言,现行行政赔偿程序的设定是以限制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为立足点的。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的不合理性: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一般都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之后,方可进入实质性的索赔程序;现行行政处理程序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式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之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获得多少赔偿都只能听凭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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