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要想了解寻衅滋事代理词怎么写,首先的了解什么叫寻衅滋事罪,它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是聚众淫乱罪; 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一直就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首部、正文、 尾部。在讯问笔录的首部会交代清楚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员,记录员的姓名及单位,对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的正文是最关键的,正文记录的都是工作人员讯问的一些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 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 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 尾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 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一般无关人员肯定是不会接触到寻衅滋事的讯问笔录 的,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的,寻衅滋事讯问笔录当中的正文因为要结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讯问笔录的正文都不会是一样的,然后结尾基本上就是 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的和当事人交代的没有出入。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是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的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妨害、扰乱的不应是特定人的权益,而应是不特定的、众多人的权益秩序;该罪的客体应该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1人已浏览
402人已浏览
1,426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