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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只能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该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处理无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4、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请求,当事人以民法典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婚姻无效的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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