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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2-09-22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XX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XX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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