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2人已浏览
667人已浏览
2,303人已浏览
2,7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