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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案数逐年递增。如上文所述,随着高速公路工程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收案数每年递增。 2、涉及标的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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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工程款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总承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从总承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中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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