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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
特别程序中,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果没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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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实行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情节简单。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简化等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重大疑难。第二审程序、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必须是事实清楚。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如审判组织的简化,但不能适用,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五)审判组织简便,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而不是由法院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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