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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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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20日发布《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即重庆最新产假规定是婚假从以前的5日调整为15日,男方可休护理假15日。另外,从2017年1月1日起,增加产假30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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