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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治疗终结,申请伤残鉴定才知晓。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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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伤害问题,对于伤害的程度需要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为一级至十级,最低为十级,最高为一级。只有鉴定出结果后,才能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费用的计算。最主要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如果不进行鉴定,无法对受伤人员的费用进行预估,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对鉴定机构所交纳的费用就是鉴定费。而鉴定机构需要有一些固定的资质。
交通事故造成踝骨骨折,伤残十级的标准是“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这个10是怎么得出来的?下肢三个关节: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分别占下肢权重指数的0。 6、0。28和0。 12,踝关节的活动度一般在70度(以踝关节为轴心,脚底板可以上翘约20度,下翻约50度),鉴定时一般是以另一只未受伤的脚的踝关节活动度为参照标准,分别测出上翘(专业术语背屈)和下翻(专业术语跖屈)可活动度数,计算出背屈和跖屈的活动受限度的比例,再算出平均值,再乘上0。12的权重指数,得出的结果等于或大于 10,就构成十级伤残,达到20就是九级伤残。
评定总则: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5、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6、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7、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8、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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