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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具体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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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单一点说,就是谁(哪个单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扣押等),谁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你对于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有哪些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国家对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共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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