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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决失职罪的量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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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当事人或其近亲自杀害,自残严重受伤,死亡或精神异常2、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3、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4、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5、其他当事人或其他人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行为人构成执行失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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