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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伤残军人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是否“旧伤复发”为前提。对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伤残军人,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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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伤残军人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是否“旧伤复发”为前提。对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伤残军人,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伤残仍然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2.民政部门确定的新伤残等级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等级不能相对应。3.因旧伤复发被视同工伤的伤残军人,其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伤残军人为旧伤复发后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伤残军人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是否“旧伤复发”为前提。对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伤残军人,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伤残仍然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2.民政部门确定的新伤残等级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等级不能相对应。3.因旧伤复发被视同工伤的伤残军人,其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伤残军人为旧伤复发后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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