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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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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起草的条件: 1、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有合法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和复印件。
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允许离婚的,原被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应当调解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应当重审。法院判决允许离婚的案件,双方也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可以改判不准离婚,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作出判决。法院作出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不得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新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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