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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者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110000元,无责任为10000元。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不负责任1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负责任为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情况。有责赔偿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类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赔偿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类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超过上述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没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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