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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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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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