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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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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刑事案件中只有调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调查拘留期限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事件复杂,过期不能结束的事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事件(2)重大犯罪集团事件(3)逃避犯罪的重大复杂事件(4)犯罪涉及面广、科学调查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根据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到期,仍无法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接审判的特别复杂的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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