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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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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书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是否受理通知书。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日起7天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转移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有抗诉权的,转移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转移到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处理。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交给当事人;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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