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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
煤矿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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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与其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购买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由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煤矿纠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无票煤炭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最多不超过十万元,并对无煤炭销售票销售煤炭的煤矿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或者运输煤炭的数量大于随车煤炭销售票票面数量的,由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煤炭纠察机构对承运人给予警告,并处无票煤炭每吨二百元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监督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加强煤炭工业的规划,实施煤矿资源整合,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依照煤矿建设程序,严格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采矿权转让,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越层越界煤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向非法违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营业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以及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煤矿依法处理。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者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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